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对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在此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对符合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在普通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9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正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0元;2000年12月31日后退休,并在退休前取得副高职称且被单位按规定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
对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1932年1日—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3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五)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在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洲)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 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5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波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